cq9电子平台网站:税务文书送达公告 (广州市永晟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)

  • 发布时间:2024-01-19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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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因采用直接送达、留置送达、委托送达、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税务文书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》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,现向你(单位)公告送达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(穗税二稽罚告〔2024〕144号),文书内容如下:

  对你单位(地址:广州市天河区车陂路113号写字楼第三层31326)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4年2月2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》第八条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四十四条、第六十三条、第六十四条规定,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:

  你单位于2022年11月至2023年7月期间,在没有实际经营业务的情况下,为广东等地的单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共364份,金额合计34,842,400.26 元,税额合计4,529,511.38 元,价税合计 39,371,911.64 元,货物或应税劳务名称为“*经营租赁*挖掘机”、“*建筑工程机械*挖掘机”等,属于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。(详见《广州市永晟佳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明细表》)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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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(一)你单位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你单位为非正常户的相关资料,证实你单位已失踪走逃;

  (二)你单位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、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等纳税申报资料,证实你单位的纳税申报情况;

  (三)你单位注册经营地检查情况资料以及你单位缴纳社保费信息资料,证实你单位无员工以及相应的生产能力;

  (四)你单位的领用发票记录、开具及取得发票信息资料,证实你单位已开具上述发票;

 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》(2010年12月20日修订)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一项以及第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,拟对你单位虚开发票的行为处300,000.00元罚款。

  二、你单位有陈述、申辩的权利。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,到我局进行陈述机械设备、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、申辩材料;逾期不进行陈述、申辩的,视同放弃权利。

  三、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,000.00元(含10,000.00元)以上,或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》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,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。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;逾期不提出,视为放弃听证权利。

  请你单位及时到我局(地址:广州市东风西路154号)领取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(穗税二稽罚告〔2024〕144号)正本,否则,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,上述《国家税务总局广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》(穗税二稽罚告〔2024〕144号)正本即视为送达。

  顶部主办单位: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地址: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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